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建商拒绝向监理单位提供必要资料的,或者擅自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安装或者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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