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 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监理单位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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