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监理范围与内容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监理范围与内容 第七条 监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合法性; (二)工程质量; (三)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 (四)建设工期; (五)建设资金的使用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