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 第十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或者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