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监理范围与内容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监理范围与内容 第八条 施工阶段监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承建商编写的开工报告,核查建设工程办理计划立项、规划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情况,审查承建商及其从业人员资质,督促工程建设依法进行; (二)确认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 (三)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四)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五)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 (六)查验承建商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七)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八)组织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九)负责施工现场签证,处理工程变更的其他事宜; (十)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十一)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十二)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十三)督促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及其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