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合格者,方可继续从事监理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