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监理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监理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 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是由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定行业规章、资格核查、培训考试等工作,并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在特区注册登记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加入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成为会员。 6.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一)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的桥梁、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涉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