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并依法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从事监理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活动。 经市监理工程师协会考核合格、取得监理岗位证书的监理员,可以协助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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