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 非本市监理单位在特区内承接监理业务,应当向市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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