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按国家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