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是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机构,可以采用企业法人、合伙等组织形式。 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市主管部门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