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 第十条 从事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工程监理从业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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