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监理的主管部门,对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其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府交通、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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