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禁止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