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后,应当根据工程的专业特点任命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监理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