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监理合同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报市或者区主管部门备案;监理合同及总监理工程师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