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不受建设单位、承建商等的干涉。 监理从业人员不能履行监理职责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