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不得与建设单位、承建商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进行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国家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