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工程建设中存在质量或者施工安全隐患以及违法行为的,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报告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或者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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