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不得与所监理工程的承建商、设备制造商和材料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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