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承建商和有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向监理单位提供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必要的资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