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承建商和有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向监理单位提供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必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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