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实施监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对承建商及有关单位的任何指令均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发布。 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建设单位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