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建商及有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代表姓名及权限等事项;监理单位应当向承建商及有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姓名及权限。 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其派驻现场的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专业应当符合该阶段监理业务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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