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实施监理过程中,工程所用材料进场验收合格书、工序交接验收合格书、工程款支付通知及停工通知、复工通知均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代表签发。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承建商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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