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取得相应监理资格而承接监理业务的,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违法行为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