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市、区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或者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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