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体现循环经济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和相关产品、产业所可能形成的循环产业链进行分析和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的主要工艺、技术的先进性和材料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替代方案或者纾缓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