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同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设立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二)场地使用证明;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土地开发类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前期计划书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拍卖所得土地,应当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