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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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制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规范,依照有关规定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体现循环经济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和相关产品、产业所可能形成的循环产业...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同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设立、建设和验收遵循环境优先、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削减、公众参与和监督的原则。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项目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 (一)依法应当编...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节约使用资源,促进废弃物循环利用,防止和...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对环境影响因素多、技术复杂且意见分歧较大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五条 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贸易工业、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特区环境保护需要,...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十六条 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区域,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暂停审...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逐年减少的目标。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废弃物循环利用的原则,制订专门的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理方案,并在项目开...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出租或者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于禁止建设的项目;不...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九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前,国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所列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工程技术方案委托具有相应...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应当配套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控装置。 产生废水、废气、...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联合其他单位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将污染物委托具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环境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经营、使用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符合...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发给竣工验收证明;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止试...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到排放...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消除污染、恢复原状。逾期未完成消...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二十九条 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回顾评价制度。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正式投入生产期满一年以上的...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三十条 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照有关...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三十一条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公众公...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布信息: (一)在建...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三十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采取问卷调查、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三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在其工作网站或者以其他便利公众知晓的方...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三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公开有关信息后,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座谈会、听...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三十八条 在住宅区、学校、机关、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或者...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 对公众提出的各种意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四十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回顾评价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社...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环境保护部门公告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由...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将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出租或者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禁止建设...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要求配套建设第二款第(二)、...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实行工程环境监理制度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产生环境污染,对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重大环境污染...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承担相关费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申请人民法...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由市政府或者市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的,市政府或者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对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处罚,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具体实施标准与本条例同时施行。需...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