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出租或者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于禁止建设的项目;不得将产生污染的设施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给无相应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