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本条例所称的环境保护设施包括: (一)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粉尘、烟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设施; (二)污染物排放计量仪器和监测采样装置; (三)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控装 置; (四)各类环境保护标识; (五)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装置、设备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