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应当配套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控装置。 产生废水、废气、危险废物等污染物的重点污染源,建设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境保护部门的传输网络相连接,其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重点污染源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