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所列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工程技术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 经评估的工程技术方案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原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经备案的环境保护工程技术方案,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当重新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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