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联合其他单位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将污染物委托具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 参加污染物集中处理的单位应当签订有关治理合同,明确污染防治责任。未明确污染防治责任的,由环境污染防治保护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