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经营、使用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织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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