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发给竣工验收证明;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止试运行,限期整改。 建设单位凭前款竣工验收证明,按照有关规定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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