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