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产业政策; (三)选址位于生态控制线以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除外);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表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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