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贸易工业、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特区环境保护需要,制定并发布建设项目产业导向目录,保障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市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对前款产业导向目录中涉及环境保护的禁止项目和限制项目制定补充目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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