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五条 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