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对环境影响因素多、技术复杂且意见分歧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