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项目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 (一)依法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二)本市首例项目; (三)在听证、论证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的项目。 技术评估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