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十六条 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区域,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内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或者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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