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布信息: (一)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 (二)免费发放包含建设项目有关信息的印刷品; (三)其他便利公众知晓的信息公告方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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