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三十一条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二)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和方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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