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三十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采取问卷调查、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篇章,并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按照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或者没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受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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