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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