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三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在其工作网站或者以其他便利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以及公众反映意见的方式和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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