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三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公开有关信息后,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公众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