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 对公众提出的各种意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必要时予以说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